提示
本资料列示了较为重要的条款,并对重点内容进行加粗,以利读者快速阅读及理解。
如需全面细致地了解中华通交易规则,请详细阅读《联交所规则》第14章《中华通服务》。
本资料仅供培训学习使用,其内容或会不时更新和修订。
参考链接:
https://www.hkex.com.hk/Services/Rules-and-Forms-and-Fees/Rules/Overview?sc_lang=zh-HK
跨境中华交易通
1401.交易所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订立中华交易通以建立及营运:
(1)买卖盘传递安排,使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可透过联交所子公司(须为相关中华通市场的会员或参与者)买卖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市的证券;及/或
(2)买卖盘传递安排,使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中华通市场参与者及其客户可透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子公司(须为符合本规则的本交易所特别参与者)买卖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以促成跨境市场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中华通服务
1403.(1)为建立及操作规则第1401(1)条所述的中华交易通,本交易所可按本交易所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与联交所子公司订立安排,据此联交所子公司将为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提供服务,将中华通买卖盘传递至中华通市场系统。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登记资格准则
1404.只有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才可使用中华通服务。
中华通服务
1406.(1)只有以下类别的交易所参与者有资格申请登记并维持登记为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a)交易所参与者本身是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及
(b)本身不是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但
已经与某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订立有效力、具约束力及仍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协议以结算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而该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已在中央结算公司成功登记及维持登记为中华通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
退任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1406A.(1)交易所参与者可随时向本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拟退任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中华通证券、特别中华通证券及中华通市场
1407.本交易所(经咨询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后)可接纳任何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证券作为合资格透过使用中华通服务输入中华通买盘及中华通沽盘的证券(该等证券即为本规则内所指的「中华通证券」)。
1408.尽管规则第1407条另有规定,本交易所(经咨询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后)可接纳或指定任何证券(包括非规则第1407条所涵盖的证券)作为只合资格透过使用中华通服务输入中华通沽盘但不可输入中华通买盘的证券,该等证券即为本规则内所指的「特别中华通证券」。
1409.本交易所可设立和维持以下名单,并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按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途径公布该等名单
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及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
1410. (1)为了联通CSC或使用中华通服务,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以规定的格式向本交易所申请:
(c)一个或多个的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及就每个申请的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申请一个标准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节流率或其倍数(经按月订用中华通节流率计划或其他申请)以分配至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
(2)根据规则第1411(1)条经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将经纪自设系统连接至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在符合规则第1414(1)条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的格式向本交易所申请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作为其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的后备。
1412. (2)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可随时向本交易所申请暂停、撤回或撤销其使用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或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或联通CSC。
(4)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必须确保只有本身或其授权人士才可操作或接触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或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并须为监察及管理本身或其授权人士接触或操作有关设施的授权负上全部责任。任何因未经授权使用其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或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所招致的后果,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自行负上全责。
(7)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在下列情况下,就其经纪自设系统以本交易所不时订定的格式向本交易所呈交声明:
(a)透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将其经纪自设系统连接或重新连接至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之前;及
(b)在其经纪自设系统有重大变更前、或其经纪自设系统连接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期间应本交易所的要求。
增加及转移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通过量
1413.(1)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提出申请,本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第1413(1)条批准递加,或根据规则第1413A(1)条批准按月计递加经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传输往CSC的中华通买卖盘通过量。任何递加买卖盘通过量的申请须为一个标准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节流率或其倍数。
按月订用中华通节流率计划
1413A. (1)如拥有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提出申请,本交易所可批准其申请按月订用一个标准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节流率或其倍数(「按月订用中华通节流率计划」)。任何按月订用中华通节流率计划的申请须为一个标准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节流率或其倍数。
使用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
1414.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根据规则第1410(2)条申请的后备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数目不得超过申请之时连接至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的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总数。分配至作为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后备的后备中央交易网关会话的标准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节流率数目,必须相等于分配至该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的标准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节流率的数目。
中华通服务运作时间
1415.(1)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不时厘定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包括有关悬挂和解除台风讯号,公布及取消极端情况,以及发出和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时的安排。本交易所将透过制定规则或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作出公布或按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订明有关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及相关安排。不同的中华通市场或有不同的运作时间及安排。
透过中华通服务输入买卖盘及执行交易
1416.要将中华通买卖盘传递至中华通市场以便进行自动对盘,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必须透过与其连接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会话的经纪自设系统输入有关的中华通买卖盘并传输至CSC。
1417.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厘定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可输入的中华通买卖盘类别。不同的中华通市场及/或不同的中华通证券或会被指定不同的买卖盘类别。
1418.在不限制规则第1417条的情况下,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中华通买卖盘必须符合相关中华通市场由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不时为其设定适用的价位、每手买卖单位限制、价格限制、买卖盘大小及其他报价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持股量限制、回转交易安排的限制及任何形式的熔断机制)。
1419.除本交易所另有决定外,中华通买卖盘将以人民币计价。
券商客户编码(BCAN)
1425A.(1) (a)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确保其每一名买入或沽出中华通证券的客户均获编派一个券商客户编码。
(b)如客户在某一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持有多个账户,该客户须获编派单一券商客户编码以作识别,除非有关账户是该客户与其他人士联名持有,则须就有关联名账户的中华通买卖盘获编派另一个券商客户编码。
(2)要在CSC交易日(「T日」)为客户的账户将中华通买卖盘输入CSC,除本交易所另行准许外,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必须已在前一个CSC交易日(「T-1日」)或之前,以配对档的格式向本交易所提供该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作验证。
(5)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确保其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每个个人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的个人资料时,必须取得该客户的所有必要授权和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授权和同意。
1421.(1)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不应接受客户透过中华通服务可能违反或不遵守本规则中适用于使用中华通服务或买卖中华通证券或中华通市场的条文的沽出或买入中华通证券的买卖指示。
1424.凡有中华通买盘经由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使用中华通服务执行,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确保本身或其客户有足够的资金于交收日履行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的付款责任。资金应足以支付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购买相关中华通证券应付的所有费用、征费及及税项。
中华通证券交易额度
1426.相关政府或监管机关或会因应市况及市场准备情况、跨境资金流量、市场稳定性及其他因素而不时考虑对中华通证券的交易实施额度。如在个别中华通市场实施额度,本交易所将透过制定规则或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作出公布或按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订明相关详情,包括额度限制、额度用量、额度可用余额及适用的限制和安排。
1428. (1)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不得直接或间接订立或进行任何虚构或非真实的交易或手段或任何其他行动,意图产生或罔顾会否产生虚假使用或填充规则第1426条所述的任何额度或额度余额或导致任何超出该等额度限制的效果,不论是透过虚假、未经授权或大量输入中华通买盘、以人为低价输入中华通买盘,又或透过就任何中华通证券制造虚假市场或造成活跃中华通买卖盘的误导性表象。
(2)为防止规则1428(1)条所述行为,本交易所及相关联交所子公司可在CSC及有关连接系统中设定限制,按本交易所及相关联交所子公司认为适当的限额,拒绝以人为低价输入的中华通买盘。
中华通证券交易费用
1429.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按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定及不时适用的法规就买入及卖出中华通证券支付所有应付的费用、征费及税项。本交易所将透过制定规则或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作出公布或按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提供其获相关个别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应付费用、征费及税项以及收取方式。
使用中华通服务的条件及限制
1430.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不时对接入或使用中华通服务实施或更改条件或限制,以确保买卖中华通证券不会违反适用法规或本交易所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为遵守中国内地的适用法规及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规定,有关的条件或限制可包括遵守若干持股量限制的规定及持股量披露责任、任何形式的熔断机制、进行孖展买卖、股票借贷及卖空活动的条件、进行场外交易的限制、提醒投资者有关投资风险及其有责任遵守适用法规,以及向投资者提供监管警示或调查的信息。不同的中华通证券及不同的中华通市场可规定不同条件或限制。本交易所将透过制定规则或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作出公布或按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订明或更改有关条件或限制。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遵守该等条件及限制。
1431.倘实施规则第1430条所述任何条件或限制,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所有行动、步骤或措施,确保或促使有关方面遵守该等条件或限制.
只要本交易所认为适合提供中华通服务或其任何部分,中华通沽盘便不会被限制或拒绝。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遵守本交易所采取或规定的所有该等行动、步骤或措施。
遵守适用法规及规则
1432.申请登记及登记成为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即等同向本交易所表示并同意,其本身会确保其授权人士、负责人员、董事、经理、高级职员、僱员、代表及代其行事的人士将会在其维持登记为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期间,遵守相关中华通市场有关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所有适用法规并受其规限,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内幕交易、操控市场、操控价格、虚假交易或制造虚假或具误导性活跃交投的法规及规例。
暂停、限制及停止中华通服务运作以及紧急应变安排
1431. (1)本交易所或相关联交所子公司(经咨询本交易所后)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暂时停止或限制相关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按本交易所认为适合的时间及次数暂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买卖盘传递及相关支援服务或所有或任何中华通证券或一个或多个中华通市场。
披露资料及登载交易资料
1441.(1)除本规则赋予本交易所的其他权力外,本交易所可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于指定时间内按本交易所不时订定的方式,提供其相关中华通市场的客户资料,以及为该等客户处理的中华通买卖盘类别和价值及所执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
本交易所及联交所子公司的责任
在允许接入CSC或提供中华通服务时,本交易所及联交所子公司仅提供系统连接安排及相关服务以促使中华通证券在相关中华通市场系统进行交易。本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员及代理人概不就使用中华通服务完成的交易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或因使用中华通服务完成的交易或中华通买卖盘产生的所有责任概由相关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承担。
中华通服务特别规则
1444. (1)如本第十四章多个部分所载,本交易所可订定规则,规范在中华通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不同的中华通市场及不同的中华通证券的规则或有不同。
(2)除本章外,使用中华通服务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亦须遵守第十四A章。
(3)除本章外,使用中华通服务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亦须遵守第十四B章。